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方案,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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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将近一年之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问题终于有望实现“突破”。
作为土地制度改革的牵头部门,国土资源部已经完成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改革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的编制、修改工作。如果不出意外,“试点方案”有望于近期上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称“深改组”)进行讨论审议。
“深改组”讨论并原则通过后,国土资源部将在小范围内选择经济发达、欠发达、不发达地区进行试点。国家级综合改革配套试验区、农村改革试验区、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等将拥有优先安排试点的资格。
拟报“深改组”
“农地入市试点方案确实是马上要报到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不过,是讨论还是审议,现在还没有确定性的说法,总之试点方案是编制完成了。”2014年10月15日清晨,接近国土资源部一位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他所说的“试点方案”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改革试点方案”。日前,有新华社国家级智库背景的自媒体账号地产锐观察称,国土资源部已经完成了“试点方案”的编制工作,并披露了农地入市试点方案的部分内容。
所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由于中国当前执行严格的城乡土地二元化管理体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不能交易,只能由政府通过征地将其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才能入市交易。
2013年11月9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针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按照这一要求,国土资源部于2014年年初启动了相关工作。而在2013年年初,国土资源部即已经筹备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指导意见”,并列入当年度工作重点。而这部分内容也进入了2013年10月提交给中共中央的“关于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此后,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开始编制“试点方案”。两位国土资源部内部人士向记者表示,这份方案已经完成了最后的修改工作。自媒体账号地产锐观察则称,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目前已经亲自完成了对“试点方案”的最后修订工作。
这一试点方案有望于近期提交中央深改组讨论审议。
路径确定
实际上,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并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之前,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流转,在国土资源部内部已经形成了基本的共识,但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路径、方式等技术问题,一直存有争议。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经政府征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交易,实际上是落实“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关键所在。“完成最后修改的试点方案,基本给出了一个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基本路径和方式。”前述国土资源部内部人士称。
目前,按照国土资源部拟定的试点方案,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拥有者,对有偿供地方式的选择权。但是,权利与义务并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所有者,也将承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平整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此外,试点方案将明确允许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转让、抵押,使用年期与同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等同。使用期内,享有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权能。
据地产锐观察披露,试点方案还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限定在规划确定的产业用地范围内,按照存量优先、增量补充的原则顺序入市。并且,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原则不在村庄内安排。
两位接近国土资源部人士均向记者证实了上述内容。所谓存量优先,即在试点区内,原则上优先安排原有用于非农经济生产、建设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先行入市交易流转,在存量基本消耗完毕,且确有新的需求时,再补充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从而避免刺激不需要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冲动,造成用地浪费。
此外,试点方案还要求试点地区要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交易规则,建立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相关规则和制度。这些制度包括:探索土地增值收益回归社会的具体办法,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主体的内部决策机制,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政府监管制度,建立适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投资管理制度,探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业务,探索集体与国有用地相协调的税收制度。
试点分先后
“还是先试点,试点期间的范围还是会严格控制的,不会大面积推开。”2014年10月15日清晨,接近国土资源部一位人士向记者表示。目前,国土资源部已经着手准备试点区域遴选的有关工作。
按照当前国土资源部的工作计划,对于选定的试点区域,将首先要求试点区域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由于试点方案将涉及到规划、土地、税收、财政、产业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试点方案在上报国土资源部后,将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农业部等进行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最终下发实施。
对于试点地区的安排原则,将本着“在各种经济发展条件的不同区域内选择典型”的原则,即在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审慎选择试点,小范围试点总结经验后,再行推开。
记者了解到,试点工作最快有望在2014年四季度开始。唯一的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是中央深改组在讨论审议过程中,提出修改意见。
据悉,试点工作将优先在国家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改革试点、农村改革试验区、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宅基地改革试点、征地制度改革试点以及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数量较多的市县中选择。经济欠发达地区,优先选择国家确定的扶贫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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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对三农政策的补助和津贴:
2014年将继续加大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政策扶持力度,着力将示范区打造成为现代农业排头兵和农业改革试验田。
(1)是认定第二批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和第三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和示范区规模,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是继续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对投入整合力度大、创新举措实、合作组织发展好、主导产业提升和农民增收明显的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示范区给予1000万元左右的奖励。
(3)是将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规模由3亿元增加到4亿元,加大对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建设的支持力度。四是协调加大对示范区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示范区健全农业融资服务体系,力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今年对示范区建设的贷款余额不低于300亿元。
二,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政策。
(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2014年中央1号文件对进一步做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14年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将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以启动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项目、组织召开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交流会、完成改革试验项目中期评估三大工作为重点,充实试验内容,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试验项目组织实施力度,力争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取得新突破,为新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积累经验、探索路子。
三,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支持政策
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5亿元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不超过单个设施平均建设造价30%的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扶持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马铃薯贮藏窖、果蔬贮藏库和烘干房等三大类19种规格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实施区域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河南、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3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97个县(市、区、旗、团场)。2014年,将继续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
四,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为推进全国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降低流通费用,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的公路收费站点,要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设置“绿色通道”专用标识标志,引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优先快速通过。鲜活农产品品种范围,新鲜蔬菜包括11类66个品种、新鲜水果包括7类42个品种、鲜活水产品包括8个品种、活的畜禽包括3类11个品种、新鲜的肉蛋奶包括7个品种,以及马铃薯、甘薯(红薯、白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整车合法装载”认定标准,对《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范围内的不同鲜活农产品混装的车辆,认定为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对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目录范围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五,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蔬菜范围。各种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不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2013年1月11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要求,继续对鲜活农产品实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环节低税收政策,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2014年国家将继续实行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六,农村沼气建设政策
2014年,因地制宜发展户用沼气和规模化沼气。在尊重农民意愿和需求的前提下,优先在丘陵山区、老少边穷和集中供气无法覆盖的地区,发展户用沼气。支持为农户供气的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社、村委会和企业承担建设沼气工程,把开展沼渣、沼液利用作为项目立项审核的重要内容;创新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机制,建立产业化发展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沼气建设和运营,拓宽沼气使用出口。依托公益性(农业)行业科技专项,加大研发攻关力度,加快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更新换代,提高沼气项目工艺技术水平。在有条件地区试点推广政府购买沼气服务,健全服务体系,多措并举提高沼气服务质量和水平。
七,开展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政策。
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目前,农业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4-2020年)》,同时配合国家发改委编制《农业突出环境治理总体规划(2014-2018年)》,不断建立健全农业资源保护政策和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促进农业环境和生态改善。规划中的农业环境治理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开展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以南方酸性水稻土产区为重点区域,以降低农产品中重金属含量为核心目标,以农艺措施为主体、辅以工程治理手段,在摸清污染底数的基础上,对污染耕地实行边生产、边修复,同时对示范农户进行合理补偿。二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在农业面源污染严重或环境敏感的流域,开展典型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建设。在养殖、地膜、秸秆等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田残膜回收与再生、秸秆综合利用、水产养殖污染治理等示范建设。三是开展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治理。在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的区域,加大农业节水工程建设力度,调整种植结构,种植低耗水作物,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逐步改善农业环境和水生态环境。四是开展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在25度以上陡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15-25度重要水源地实行退耕,坚持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实现生产、生态与生活的有机结合。五是开展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针对农牧交错带中已弃耕的已垦草原,通过退耕种植优质牧草,使其成为稳定的人工草地,逐步恢复草原生态系统。六是开展东北黑土地保护。针对东北黑土层变薄、土壤有机质含量下降的区域,重点开展调整种植结构、增施有机肥、深松耕、坡耕地农田保护设施建设等。七是开展湿地恢复与保护。针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及其他重要湿地分布区中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内由于围垦湿地获得耕地,开展退耕还湿。
八,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政策
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重点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推行县域农村垃圾和污水治理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镇垃圾污水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深入开展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交通便利且转运距离较近的村庄,生活垃圾可按“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处理;交通不便或转运距离较远的,可就近分散处理。离城镇较远且人口较多的村庄,可建设村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人口较少的村庄可建设户用污水处理设施。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整乡整村推进农村河道综合治理。
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和居民生活区的科学分离,引导养殖业规模化发展,支持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治理与利用。引导农民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养畜,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农村死亡动物无害化收集和处理系统,加快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合理处置农药包装物、农膜等废弃物,加快废弃物回收设施建设。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因地制宜发展规模化沼气和户用沼气。推动农村家庭改厕,全面完成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任务。适应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生产的需求,统筹建设晾晒场、农机棚等生产性公用设施,整治占用乡村道路晾晒,堆放等现象。
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加强村庄公共空间整治,清理乱堆乱放,拆除违章建筑,疏浚坑塘河道,推进村庄公共照明设施建设。统筹利用闲置土地、现有房屋及设施等改造建设村庄公共活动场所。
九,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政策
2014年,农业部将进一步扩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使试点县规模达到300个,新增200个试点县,每个县选择2-3个主导产业,重点面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中的带头人、骨干农民等,围绕主导产业开展从种到收、从生产决策到产品营销的全过程培训,重点探索建立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扶持政策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吸引和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农业生产经营者,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确保农业发展后继有人。
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示范县建设政策。
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26亿元,基本覆盖全国农业县。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县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完善以“包村联户”为主要形式的工作机制和“专家+农业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的服务模式,培育科技示范户,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岗计划,开展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建立健全县乡村农业科技试验示范网络,全面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
十一,阳光工程政策
2014年,国家将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以提升综合素质和生产经营技能为主要目标,对务农农民免费开展专项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系统培训。阳光工程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广校、农技推广机构、农机校、农业职业院校及有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培训工作。
十二,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政策
2014年继续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增选一批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依托培训基地举办117期示范培训班,通过专家讲课、参观考察、经验交流等方式,培训8700名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和3000名大学生村官,同时带动各省区市大规模开展培训工作,培养致富带头人和现代农业经营者。继续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计划”,改革完善课程体系,提高办学水平,提升教学质量,全年实现10万人以上的招生规模,提高农村实用人才学历层次。继续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认定试点,明确农村实用人才的认定标准,探索认定与补贴、项目、资助、土地利用等挂钩的办法,提高认定的“含金量”,构建扶持农民的政策体系。吸引社会力量扶持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兴业,组织开展第三批“百名农业科教兴村杰出带头人”和第二批“全国杰出农村实用人才项目”评选工作,选拔50名左右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每人给予5万元的资金资助。
十三,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合法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关政策,解决好辖区内农业转移人口在本地城镇的落户问题。二是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全面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逐步推进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居住地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三是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合法权益。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收回或变相强制收回。国家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十四,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政策。
2014年,国家将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选择部分地区进行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国家将推进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这些组织必须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坚持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国家还将进一步完善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十五,农业保险支持政策
目前,中央财政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有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天然橡胶、森林、青稞、藏系羊、牦牛等,共计15个。对于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中储粮北方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单位)补贴65%,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对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50%,对东部地区补贴40%,对中央单位补贴80%,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对于公益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90%,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对于商品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3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55%,地方财政至少补贴25%。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覆盖全国,地方可自主开展相关险种。2014年,国家将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保费补贴,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扩大畜产品及森林保险范围和覆盖区域;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
十六,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项目进行奖励或者补助的政策。奖补范围主要包括农民直接受益的村内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田间道路、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等公益事业建设,优先解决群众最需要、见效最快的村内道路硬化、村容村貌改造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级以及有条件的市、县财政安排,财政奖补既可以是资金奖励,也可以是实物补助;财政奖补坚持普惠制与特惠制相结合,奖补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可以由各地结合实际自主确定。中央财政2013年安排奖补资金238亿元,2014年将进一步健全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机制,继续扩大财政奖补资金规模,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十七,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政策
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已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2014年2月,农业部下发了《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从工作指导、土地流转、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强化社会化服务、人才支撑等方面提出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具体扶持措施。主要包括: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鼓励中高等学校特别是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等兴办家庭农场等。
十八,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14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强调,“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引导规范运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对于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只要符合合作社基本原则和服务成员的宗旨,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能让农民切实受益,都将给予鼓励和支持。2013年,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规模达18.5亿元。目前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都把合作社作为承担主体。已有部分涉农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合作社管护。2014年,除继续实行已有的扶持政策外,农业部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选择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合作社,按照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掌控的原则,稳妥。
开展信用合作试点。
十九,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14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强调,“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土地给予奖补。”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必须从国情出发,要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强制推动;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要坚持规模适度,既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公平与效率,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要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既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又确保流转有序规范,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二十,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政策。
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采取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大力发展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根据1号文件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将在总结地方做法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具体内容、衡量标准和运作方式,提出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十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政策。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涉及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中央高度重视,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明确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2013年,国家选择了105个县(市、区)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范围,围绕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形式进行了深入研究。2014年,将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选择三个省作为整省推进试点,其他省(区、市)至少选择1个整县推进试点;继续深化对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及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入股等问题的研究,按照审慎、稳妥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提出具体规范意见,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二十二,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根据1号文件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将深入研究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产权交易、股权的有偿退出和抵押、担保、继承等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深化改革的意见,明确改革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关键环节,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有效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二十三,农村、农垦危房改造政策。
农村危房改造和农垦危房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组成部分。农村危房改造于2008年开始试点,2012年实现全国农村地区全覆盖。2014年国家将继续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改善广大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计划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260万户左右。
农垦危房改造2008年启动实施,2011年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农垦,以户籍在垦区且居住在垦区所辖区域内危房中的农垦职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困难家庭为主要扶助对象。截至2013年,国家累计安排农垦危房改造任务163万户,下达农垦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投资150亿元。2014年国家将继续实施农垦危房改造项目,拟按照东、中、西部垦区每户补助6500元、7500元、9000元的标准,改造农垦危房24万户;同时按照中央投资每户1200元的补助标准,支持建设农垦危房改造供暖、供水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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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起,国家对于三农出台了一系统相关扶持政策,包括国家农业扶持政策、农村创业扶持政策、家庭农场扶持政策、林业扶持政策等等。
如农业方面有《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等,创业方面有《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等。
1、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2014年中央1号文件对进一步做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4年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将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以启动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项目、组织召开农村改革工作交流会、完成改革试验项目中期评估,加大试验项目组织实施力度,力争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取得新突破,为新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积累经验、探索路子。
2、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支持政策
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5亿元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不超过单个设施平均建设造价30%的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扶持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马铃薯贮藏窖、果蔬贮藏库和烘干房等三大类19种规格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
实施区域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河南、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3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97个县(市、区、旗、团场)。2014年,将继续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
3、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政策
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重点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推行县域农村垃圾和污水治理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镇垃圾污水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
深入开展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交通便利且转运距离较近的村庄,生活垃圾可按“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处理;交通不便或转运距离较远的,可就近分散处理。离城镇较远且人口较多的村庄,可建设村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人口较少村庄可建设户用污水处理设施。
4、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政策
2014年,农业部将进一步扩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使试点县规模达到300个,新增200个试点县,每个县选择2-3个主导产业,重点面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中的带头人、骨干农民等。
围绕主导产业开展从种到收、从生产决策到产品营销的全过程培训,重点探索建立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扶持政策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吸引和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农业生产经营者,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确保农业发展后继有人。
5、阳光工程政策
2014年,国家将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以提升综合素质和生产经营技能为主要目标,对务农农民免费开展专项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系统培训。阳光工程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广校、农机校、农业职业院校及有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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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好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促进镇域经济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筹兼顾,差异发展,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总要求,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激发镇域经济发展活力,同步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促进镇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农民增收。
到2016年,力争镇域GDP年均增速达到12%,地方税收收入年均增速达到13%以上,工业产值年均增长20%,增加值年均增长15%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年均增加18%,农业规模化生产组织产销对接率6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3%。
二、功能布局
在严格遵循全区城乡总体规划、区域生态空间管控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等规划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做到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游则游,调整和优化产业布局,不断完善功能配套,积极打造镇域特色经济板块。
工业园区配套板块:大安、陈食、卫星湖发展凤凰湖工业园区配套产业;松溉、朱沱发展港桥工业园区配套产业;三教、板桥发展三教工业园区配套产业,板桥重点建设农副产品及食品加工基地。
道口经济板块:高速路道口涉及的三教、双石、临江、五间、何埂以及青峰、红炉等镇重点发展建材、现代商贸物流以及工业园区配套产业,改造升级传统产业。
中心城区板块:中山路、胜利路、南大街主要发展传统商贸业、现代服务业及房地产业。
农业园区板块:五间、何埂、仙龙、吉安、来苏、金龙、永荣、宝峰以市级现代农业园区或特色效益农业示范园区为依托,重点发展特色效益农业。
乡村旅游板块:茶山竹海、黄瓜山、石笋山、卫星湖、十里荷香、松溉古镇相关的镇街重点发展生态休闲观光农业、乡村旅游业。
三、改革发展重点
1、培育新型工业支撑体系。根据各镇街产业发展现状,结合镇街总体规划,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镇街打造特色产业园,编制特色产业园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各产业园的支柱产业。围绕支柱产业发展,突出抓好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拉长延伸产业链条,培育产业集群,壮大镇街特色产业。打造镇街产业发展平台。做大做强现有8个市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鼓励盘活闲置资产,重点支持电子产品加工、机械制造加工、卫生洁具、家具制造、农副产品深加工、服装服饰、包装印刷等产业发展。
2、引导镇街工业转型升级。改造提升资源型传统产业,变矿石、煤炭开采为矿产品精深加工,鼓励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支持企业技改扩建,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和产业转移等获得新的发展机会。实施“微小企业上规模”、“规模企业上台阶”工程,促进镇街工业快速发展。建立镇街与工业园区合作机制,发展配套加工制造业、电子信息外包产业及生产性服务业。
3、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发展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企业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家庭农场发展规模标准及扶持范围,培育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利益联结创新试点,推行“公司+合作社+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支持龙头企业持股农民合作社,与农户采取保底分红等方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探索建立区域性专业化服务机构,探索农业生产种子、育苗、农资、耕种收全程代办社会化有偿服务试点。完善重要农产品基地安全生产可追溯体系,加强产地准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
4、探索鼓励城市资本下乡投资经营机制。引导城市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积极创办、领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延伸农业产业化链条,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产品增值和农民增收。建立城市资本下乡投资引导项目库。推进涉农建设性资金整合试验,探索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分离办证试点,开展农(林)业生产、管理附属设施地权与房屋产权分离办证试点。推行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保证金制度,依法保护农民利益。
5、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与量化确权。对全区镇街、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的全部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分类指导开展资产量化确权改革试点工作。将适合量化确股的资产,按认定价值和股份数量量化到人,建立相应的产权管理法人主体,探索集体资产经营有效实现形式,盘活集体资产资源,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6、建立财政支农资金农民持股机制。对财政资金扶持农业经营主体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补助项目(土地整治、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补助项目除外),项目补助金额的50%作为涉及土地流转的农民和企业项目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持股,其中,农民持股60%,集体经济组织持股40%。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所持股份,不参与经营管理,不享有退股权,只按持股金额7%的标准实行固定分红。分红时间从项目竣工验收时起,以整年度计算。分红时限为项目存续期。
7、深化水利、林业和供销合作社改革。开展农村水价改革和农村供水社会化服务试点。探索开展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和集体公益林管理经营机制。加强基层供销社平台建设,推行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8、构筑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加快城区农产品批发市场、“放心”农产品直销店以及来苏、大安、朱沱、三教等镇的农产品交易配送中心建设进度,依托“吉之汇”农贸城建设,打造面向全国的农产品电商平台,健全和拓展农产品购销服务网络。支持有条件的农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投资主体在农村建设农产品营销网点。支持举办各类特色农产品节会促销活动。
9、培育多元化市场流通主体。加快培育农村经纪人、农产品运销专业户和农村各类流通中介组织。鼓励各类工商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农村市场建设和农产品、农资经营,培育一批经营农产品的商贸企业和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发挥供销合作社、邮政等传统流通渠道作用,拓展为农服务领域。
10、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加快发展特色农业观光旅游、餐饮、物流服务、劳务输出、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构建城乡一体化商业服务网络,不断提高服务业的档次和水平。加快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农产品网上交易”等工程,大力发展农村连锁经营、电子商务、便利店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和支持流通企业、涉农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开设网店,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
11、完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机制。严格复垦条件,不搞大拆大建。强化复垦验收,建立国土、农业部门联合验收复垦项目制度,严格验收程序、验收标准,落实验收主体责任。每年实施土地整理50000亩,新增耕地4000亩,保障“占补平衡”,每年实施复垦项目500亩,保障“挂钩”指标。加强耕地后期管护利用,防止耕地撂荒。探索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的复垦新机制。严格复垦入库、复垦验收、价款拨付公示制度。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和小城镇。防止借美丽乡村建设等名义搞违规建设,坚决查处变相“小产权房”等违法建设行为并追究责任。适时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农房转让试点。
12、构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体系。积极稳妥推进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按照监督管理、交易规则、信息发布、交易鉴证“四统一”原则,构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积极推进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林权、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三权”抵押物处置、养殖水面经营权、农村“四荒地”使用权、农业设施装备、农业知识产权、林木及林产品等流转交易。
13、完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机制。引导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农业发展。拓展农村产权融资范围,将抵押物由过去的“三权”逐步扩大到大中型农机具、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库、塘、堰)、集体资产股份、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农业产业化工程资产、涉农补贴、涉农保险保单、鲜活资产等,逐步推广农村土地收益权保证贷款。
14、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力度。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放宽担保抵押要求。创新“三农”保险品种,扩大保险覆盖面,探索粮食、生猪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理赔服务水平。
15、畅通农业转移人口进城镇落户通道。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放开进城区、场镇落户准入条件,在城区、场镇务工经商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购买商品住房的、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农民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在农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年老父母投靠子女均可申请在城区、场镇落户。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处置农业转移人口的农村土地。保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宅基地、承包地、林地以及集体财产收益分配权等权益。对自愿退出宅基地的,通过复垦推动宅基地财产权变现。以市场化方式妥善处置夹心房、连体房复耕难等问题。
16、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化教育资源布局,按照就近入学原则接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完善用工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有序推进公租房建设,采取信贷优先、税费减免等措施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购房帮助。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接续办法,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机制。
四、政策措施
1、统筹编制全区区域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城镇建设规划、重点区域形态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负责场镇建设规划的技术指导、方案审查和衔接协调工作。适时修编镇街用地规划。
2、支持镇街盘活学校、医院、场镇危旧房等国有闲置存量土地。
3、镇街符合规划的工业用地指标,由区政府统筹解决。
4、 每年安排300亩左右的土地指标,主要用于镇街发展工业和商贸流通项目,其次是场镇房地产开发。指标分配不搞平均主义,对“小产权房”等违法建设行为问题严重且不整改的,不予分配指标。
5、镇街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增减挂钩指标和地票解决。原则上复垦项目所在镇街产生的增减挂钩用地指标的50%留所在镇街使用。
6、选择2个镇开展土地综合改革试点,支持镇街逐步扩大镇域“缩小征地范围改革试点”。
7、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施农用地建设。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对外开展合资合作,发展股份制企业,办理集体土地房地产证。
8、按区级现代农业园区政策,整合支农项目资金支持镇街特色效益农业示范园发展。
9、采取“1+X”(一个工业园区带动几个镇街)的方式,在园区内规划一定的地块,用于镇街发展与园区主导产业相配套的产业集群,享受工业园区同等政策。
10、支持在工业园区以外有工业用地的镇街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发展以农产品及食品加工为主的中小型企业、小微企业。对建标准厂房超过5000平方米的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补贴镇街。
11、镇街建设专业市场、冷链物流项目按成本价供地;对引导限上商贸企业到镇街新开设直营连锁店的镇街,每个补助1万元。积极推动中心镇商业集中发展,对新建1万平方米以上商业综合体的镇街,每个补助资金20万元。
12、鼓励发展乡村旅游。支持有条件的农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现有房屋兴办“山里人家”;支持社会资本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利用符合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山里人家”。
13、调整完善区对镇街财政管理体制,不断提高镇街财政保障能力。主城3个办事处城市规划区以外和其他20个镇街的建设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土地出让收入相关规费计提的永川区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相应镇街。
14、全区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额安排给镇街。
15、镇街在区外招商引资实现的永川级新增税收,给予100%的体制分成比例。
16、镇街招商引资落户工业园区的企业实现的税收永川留成部分,镇街分成50%;按到位资金的50%计入镇街招商引资任务;项目实现的增加值按40%的比例计入镇域GDP。
17、区财政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承担园区、城区征地拆迁任务的镇街用于镇域经济发展。
18、城乡建设增减挂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按2万元/亩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到镇街。
19、适当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补助标准,硬(油)化路路基宽度为4.5米的,每公里补助45万元;路基宽度为5.5米的,每公里补助60万元;路基宽度为6.5米及以上的,每公里补助70万元。
20、区政府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向镇街倾斜。对区级中心镇给予与市级中心镇同等的区级配套补助政策,区级每年给予各镇街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21、完善区领导、部门联系镇街工作制度。
五、组织保障
明确责任分工。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统筹城乡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各镇街要充分发挥在统筹城乡改革促进镇域经济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加强调查研究,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具体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努力发展壮大镇域特色经济。区级相关部门,对中央、市级拟出台的新政策要加强衔接,及时跟进,齐心协力推进改革与发展工作。
严格督查考核。把统筹城乡改革促进镇域经济发展工作任务纳入区委、区政府对各镇街、区级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要开展阶段性工作督导检查和跟踪评估,对政策不落实、服务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镇街和部门要追究责任,确保各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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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2月5日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复函《关于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原则同意浙江嘉湖片区、福建福州东部片区、广东广清接合片区、江苏宁锡常接合片区、山东济青局部片区、河南许昌、江西鹰潭、四川成都西部片区、重庆西部片区、陕西西咸接合片区、吉林长吉接合片区等11个试验区方案。
国家发改委称,各有关省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明确分工,积极支持试验区探索创新,推动解决试验区遇到的困难问题,在省级权限范围内加强改革授权,加强省级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保障,加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供给,适时以地方性法规等方式固化改革成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方案实施。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引导、监测评估和常态化沟通,注重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并在本省份先行推广,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试验区内各市、县、区要强化改革试验的主体责任,将试验任务落实到事、责任到人,建立考核评价、激励约束、容错纠错等工作机制。
国家发改委表示,将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托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按照鼓励探索、包容审慎原则,统筹协调试验区重大事项,充分发挥试验区示范带动作用。营造有利于改革试验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通过有效路径和程序进行重要事项改革授权,支持重大项目纳入国家相关规划,对符合条件项目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企业债券和政策性信贷等资金保障,协调加强建设用地供给,根据需要加强重要政策支撑。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条件成熟时上升为全国性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建立监测评估考核机制,实行年度评估、奖惩并举、有进有退、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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